南谯区旅游业发展奖补办法

    发布时间:2022-02-21 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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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文旅发(2022)6号 南谯区旅游业发展奖补办法(盖章).pdf

    南谯区旅游业发展奖补办法

     

    为贯彻落实《滁州市旅游业发展奖励办法》(滁文旅发〔202039号)和《关于印发滁州市自驾游招徕专项奖励办法的通知》(滁旅改〔20212号)文件精神,充分发挥旅发资金引导和扶持作用,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区旅游业发展,争创全域旅游示范区,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使用原则

    资金使用遵循注重绩效、公开透明、专款专用原则。

    二、资金来源

    1区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旅游发展专项资金。

    2对评定为市级以上文旅发展项目的,根据《滁州市旅游业发展奖励办法》文件要求,按其市级40%、区级60%奖补比例兑付的规定执行。

    3区级旅游发展项目由区旅游发展资金100%承担。

    三、奖补对象

    南谯区相关单位及在我区依法经营、依法纳税的文旅企业、文旅从业者。

    四、奖补范围

    重点支持对南谯区文化和旅游业发展做出贡献的旅游景区(景点)、旅游度假区、旅游饭店、星级农家乐(星级餐馆)、旅行社、房车营地、研学基地、旅游新业态、文旅商品生产企业等企业事业单位和从业人员;旅游标识牌、旅游厕所、智慧旅游、旅游咨询服务中心、游客集散中心、旅游风景道及其沿线节点等旅游公共服务项目建设;旅游规划设计、产品开发、宣传营销等。

    五、奖补类型及标准:

    (一)支持文旅品牌创建提升

    1文旅融合品牌奖

    对经市级及以上文旅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创办艺术创作基地、工作室的,以及经市级及以上文旅行政管理部门评定的公共文化服务品牌,每个给予一次性3万元奖励。

    对演出团体开展非遗进景区主题演出,每场次给予0.4万元补贴。

    2文旅产业品牌奖

    对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文化产业园(文化创意街区、示范基地、示范景区),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二)支持产业发展

    1产业新建

    对新建农家乐、民宿的,固定投资在250万元以上,并且建成营业一年以上,无不良记录和安全生产事故的,由主管部门牵头,经第三方评估后,给予固定资产投资额20%的一次性补贴,单个项目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利用农村、农民、集体闲置房发展民宿(农家乐)的经验收认定且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每间客房补助1.5万元。

    2产业升级扶持

    对现有在营农家乐、民宿、乡村旅游示范点等实施产业升级改造,提升服务能力、服务品质、品牌形象的,改造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并且无不良记录和安全生产事故的、正常营业达半年以上的,经对审计结果认定后,按照实际改造投入额的20%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支持文化旅游项目建设

    1扶持江淮分水岭风景道沿线配套设施建设对在江淮分水岭风景道沿线新建观景台、观景亭、游步道、停车场、标识标牌等配套设施,新建景观小品、景观节点以及环境提升的项目,由所在镇人民政府申报,经区文旅局、区财政局组织相关部门审定后实施,项目完工经验收合格、经第三方评估后按工程造价的50%予以补贴。

    2对本地区旅游业发展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文旅项目,给予贷款贴息支持。贴息资金补贴率不超过人民币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一半,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单个项目贴息不超过150万元,乡村旅游以及旅游公共类项目优先安排政府贷款贴息。

    3对镇(村)建设旅游接待中心或建设具备旅游接待功能,面积达200平方米以上的民俗馆、乡村历史文化馆、非遗馆等,建成并对外开放,每个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四)强化旅游发展绩效

    针对区文旅部门组织的节庆活动或旅游营销活动,或旅行社根据不同时节,不同主题谋划并提前申报、区文旅局指导、定期发班而组织一日游的,按地接游客量和旅游车辆分别给予补贴,标准为:市内游客每人补贴10元,市外游客每人补贴20元;市内地接旅游大巴,45座以上的每辆补贴1000元,30-45座的每辆补贴800元;对于市外地接旅游大巴,45座以上的每辆补贴1500元,30-45座的每辆补贴1000元。要求旅游车辆的载客量不得少于核定量90%,否则不予补贴。

    (五)加大宣传营销力度

    1鼓励企业参加旅游文化会展营销活动。经批准的区内旅游企业或旅游商品示范企业,参加国家、省、市、区文化旅游系统组织的相关展会的给予费用奖补。活动时间为1天的,地点在省外、市外、市内,每次分别给予一次性补贴3000元、2000元、1000元。省外、市外每增加1天,增加500元补贴。以活动通知规定的天数为准。

    2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专题旅游营销、宣传推介、产品开发设计、旅游智库发展等每年不超过100万元。

    (六)鼓励采取多种形式举办文旅节庆、研学、赛事等活动

    1每年组织开展南谯区乡村旅游美食大赛,对被评为南谯区乡村旅游年度十大名菜的企业,每个奖励1万元;对被评为南谯区乡村旅游年度特色名菜的企业,每个奖励0.5万元。

    2企业主办(承办)宣传地方特色文化旅游节庆、赛事活动,向区文旅局报备批准后实施,活动在市级及市级以上主流媒体报道的,一次性奖补5万元;对连续举办三届以上的活动,从第四届开始,一次性奖补10万元。

    3经市级及市级以上评定的研学基地,一个批次接纳30人以上中小学生开展研学教育的(有教材、有方案),按每人10元标准给予经费补助。

    (七)全域旅游创建工作经费每年20万元

    、资金申报、审批和管理

    1奖补资金按照实际可操作性原则执行。同一事项获得国家、省、市、区多项荣誉或不同等次的(含晋级的),按从高或从优享受,补足差额部分,不得全额重复享受。已享受过招商引资等政策奖励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同一类型的奖补,区政府投资建设的旅游项目或设施不在奖补之列。

    2符合奖励条件的各类组织或个人,应在奖励事项成果产生后的3个月内向区文化和旅游局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无特殊原因逾期未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区文化和旅游局在收到申请人书面报告后,及时会同相关部门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认定,确定奖补额并及时兑付。

    3区文化和旅游局应严格申报程序,加强审核评估,做到简便快捷、规范高效。

    4区文旅局会同区财政局加强资金监管及审计监督力度。对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一经发现全部予以追回,并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申报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

    5申报单位若在申报年度内发生重大旅游安全事故、重大旅游责任事件、重大旅游投诉纠纷、群体性负面事件等情况,或因违法违规等受到相关部门行政处罚,或不服从、不配合旅游行业日常管理、旅游统计、配合外宣等工作表现较差的,一律取消其奖励资格。

    6本办法由区文化和旅游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试行1年。原《南谯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财行〔20194号)同时终止执行。

     

     

     

    滁州市南谯区文化和旅游局    滁州市南谯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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